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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可享新政红

2020-04-20 点击:1

日前,海关总署出台今年第55号公告,自2020年4月15日至12月31日,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此前,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内销的,海关除依法补征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

记者从有关外贸加工企业获悉,受全球疫情影响,一季度海外订单锐减,造成计划出口的货物转为内销,这一新政策将无疑能为公司节省相当大的资金。55号公告出台,可以降低企业内销成本,纾解企业资金压力,促进稳就业、稳外贸、稳外资,大力支持加工贸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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